股票发行什么意思(普法词条|股份发行)

100次浏览     发布时间:2025-03-29 11:57:42    

中文名:股份发行


英文名:The Issue of Shares


类别:公司法


概述



股份发行,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为募集资金或调整股权结构,依法向投资者以同一条件招募和出售股份的一系列行为。股份发行,包括了股份募集、股份分派、缴纳资金及交付股票等一系列相互关联的完整过程。在此过程中,股份募集是股份发行的起点,是股份发行的重要组成部分。股份发行是证券发行的最基本类型,证券发行制度也以此为中心展开。


由于股份以股票为外在表现形式,所以股份的发行也就是股票的发行。股份发行是证券市场中极为重要的活动,具有基础性作用。由股份发行而形成的市场即为股票发行市场,即股票一级市场或股票初级市场。


一、 股份发行的原则


我国公司法第126条第1款规定:“股份的发行,实行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。”证券法第3条规定:“证券的发行、交易活动,必须遵循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。”前者是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一般要求,后者是对所有公司公开发行证券(包括股票在内)的要求,其中的公开原则主要依靠强制信息披露制度获得实现。


公平、公正原则要求股份发行对所有投资者应给予平等的对待,不得歧视。公司法第126条规定:“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。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,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;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,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。”其要点包括:(1)投资者有权获得平等的投资机会,不受歧视;(2)同次发行的同类股份,发行的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;(3)同类股份应具有相同的权利或利益,即同股同权同利。


同股同权同利的适用前提是同类股份,必须严格遵循同类股份所享有的权利必须相同的规则,不得差别对待。对于同类股份的一些股东实行一股一权,对另一些股东实行一股多权或者多股一权的行为均不允许。同样地,在公司发行种类股的情况下,不同种类股份的经济利益可能不同,但同一种类股份的经济利益必须相同。


公平、公正原则是股份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,也是投资者利益保护和股东法律地位平等在股份发行中的具体体现。公平、公正原则的确立,使法律调整股份发行的手段更具有灵活性与适应性,也使执法、司法机关能够适当处理股份发行中的复杂纠纷。


二、 股份发行的价格


(一)票面价值


我国公司法第127条规定:“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,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,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。”该法第128条规定,股票应当载明“票面金额”。票面价值是指公司章程规定的股票面额。票面价值可以是与股份相关的任意价值,但为了计算方便,通常都是整数。票面价值记载于公司章程中,非经修改公司章程不得变更。在采用票面价值的法律中,优先股也需要记载票面价值,在这一点上,与普通股没有区别。


(二)发行价格模式


在采用票面价值的法律中,按照与股票票面价值的关系,股票发行价格有三种模式。


1.平价发行,即股票的发行价格等于票面价值。平价发行多适用于私募发行。在我国实践中,国家股、法人股的发行一般都是平价发行。平价发行的费用需要通过向投资者加收一定比例手续费的方式弥补,否则实质上有违资本维持原则。


2.溢价发行,即股票的发行价格高于票面价值。溢价发行所得的收益属于公司全体股东的共同权益,在公司财务处理上,首先用于填补公司公开发行股份的高额费用,余额列为公司的资本公积金(公司法第167条),可用于扩大生产经营或转增资本,但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亏损。溢价发行在我国得到广泛应用,所有上市公司发行的社会公众股都是溢价发行。具体操作表现为中间价发行,即以股份票面金额与市场价格之间的某一中间价格发行股份。股份发行或上市后,其市场价格通常会高于发行价格,中间价发行实际上是对首次公开募股(IPO)的投资者让利。我国上市公司对现有股东的配股通常也采用中间价发行方式。


3.折价发行,即股票发行价格低于票面价值。折价发行意味着公司实收资本低于其发行的资本额,有违资本确定和资本维持原则,因而为我国所禁止。(公司法127条)。


三、股份发行的类别


(一)设立发行与新股发行


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时可以发行股份,在存续期间也可以发行股份。公司立法以此为标准区分为设立发行和新股发行。股份有限公司分为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,以这两种方式发行股份的,都属于设立发行,又称初次发行、首次发行。设立发行的主体为设立中的公司,目的是募集公司设立所需的注册资本。新股发行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后,主体是公司,目的是增加公司资本、改变公司股份结构或股东持股结构。


(二)直接发行与间接发行


依照股份发行是否通过中介机构作此分类。


直接发行,指公司不经由中介机构而直接向投资者发行股份。直接发行的费用低,但时间长,风险大,实践中主要用于私募发行。


间接发行,指公司委托证券承销机构发行股份,并由其办理有关发行事宜、承担相应的发行风险。间接发行又分为股份代销和股份包销。间接发行可以充分利用证券中介机构在发行渠道、资金支持和发行经验等方面的优势,确保股份发行的及时和成功,但发行成本较高。间接发行是公募发行中的普遍方式。公司法第87条规定,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募集股份必须采用间接发行方式,即“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,签订承销协议”。


(三)公开发行与不公开发行


按股份发行是否面向特定对象作此分类,亦称为公募发行与私募发行。


公开发行,是面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发行股份。公开发行在资本募集规模方面优势明显,因此成为最普遍的发行方式,代价是条件严格、程序复杂和成本较高。公开发行由于涉及社会公众利益,各国立法对其严加规制。在我国,公开募集股份须经证监会批准。


不公开发行,是向不超过一定数量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。此处的特定对象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,前者通常是公司股东、管理层与雇员等。不公开发行不允许采用广告或公开劝诱性的方式如公告、广播、电视、网络、信函、电话等进行宣传。不公开发行具有操作便捷、发行成本低等优点,缺点是募集资金的能力受限。


四、 相关法律


《中华人共和国公司法》第77条、第87条、第126条、第127条、第128条、第167条。


《中华人共和国证券法》第3条、第9条。